18.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有關其募集與發行公司債之規定何者正確?
(A)發行有擔保、可轉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
分之二百
(B)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三分之一
(C)發行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D)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全部資產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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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0), B(121), C(471), D(271), E(0) #2116100
統計: A(1000), B(121), C(471), D(271), E(0) #2116100
詳解 (共 2 筆)
#5423389
證券交易法 第 28-4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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