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我國所實施之分割債券制度中,下列何者可作為分割債券之標的?Ⅰ.公債;Ⅱ.公司債;Ⅲ.金
融債券
(A)僅Ⅰ、Ⅱ
(B)僅Ⅰ、Ⅲ
(C)僅Ⅱ、Ⅲ
(D)Ⅰ、Ⅱ、Ⅲ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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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9), C(110), D(1593), E(0) #2342827
統計: A(20), B(39), C(110), D(1593), E(0) #2342827
詳解 (共 1 筆)
#7317374
• 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視為一個整體,只要符合「高評等」與「主管機關核准」的資格,皆可進行分割。
在現行的中央銀行與櫃買中心規範下:
• Ⅰ. 公債 (中央政府公債):絕對是主要的標的。
• Ⅱ. 公司債:原則上不可以。
• Ⅲ. 金融債券:同樣原則上不可以(除非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符合特定發行條件的公債化金融債券,但在一般考試情境中,金融債券通常不列入分割標的)。
• Ⅰ. 公債 (中央政府公債):絕對是主要的標的。
• Ⅱ. 公司債:原則上不可以。
• Ⅲ. 金融債券:同樣原則上不可以(除非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符合特定發行條件的公債化金融債券,但在一般考試情境中,金融債券通常不列入分割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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