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有關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該場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應在15公尺以上。但保持距離確有困難者,得儲存於不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B)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總數量為4個且每個火藥量為15公克者,得免報請備查
(C)施放特殊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5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D)施放一定數量以下舞臺煙火之負責人違反施放前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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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8), C(47), D(46), E(0) #3461068

詳解 (共 3 筆)

#7337218
【補充B選項出處】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指於1日內在同一施放地施放超過公告數量且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 施放之火藥量每個15g以下,數量50個以下。
  2. 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15g,30g以下,數量30個以下。
  3. 施放之火藥量每個超過30g,50g以下,數量5個以下。
前項施放之舞臺煙火,其火藥量在二種以上時,以各款實際數量除以所規定數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下,且除以所規定公告數量,所得商數之和超過一時,應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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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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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爆⽵煙火施放作業及⼈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5條

專業爆⽵煙火之施放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施放筒與儲存區距離在⼆⼗公尺以上。

⼆、有防⽌直接曝曬及防潮之適當設施。
三、放置地點,有防⽌引燃之安全措施。
四、專業爆⽵煙火及其施放⼯具之放置地點,有專⼈看守。
五、周圍設有禁⽌進入、嚴禁火源等警告標⽰。
六、除施放作業所需外,嚴禁火源,並移除不必要之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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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8242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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