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適合利用電子溝通?
(A)機敏性業務討論
(B)會議日期調查
(C)政府公報發布
(D)警察勤務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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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8), B(46), C(182), D(1306), E(0) #2333762
統計: A(4488), B(46), C(182), D(1306), E(0) #2333762
詳解 (共 6 筆)
#4324412
政府機關為推動政策及執行業務,常透過會議方式,以凝聚共識並形成決策。由於會議內容往往涉及政策之擬定及執行之協調,部分會議因攸關國家安全及利益或依法令規定而有保密之必要。若將具有機密性或敏感性的會議資訊(簡稱:機敏會議資訊)公開或提供,輕則易招致外界關切,有礙機關決策之作成與執行,重則危害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不可不慎。
為落實保密機制並明示保密責任,各機關應依業務需要研訂機敏會議資訊保密措施,內容建議如下:
一、重要機敏會議資訊應使用隔離電腦處理,避免使用於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設備。
二、機敏會議資訊相關檔案及紙本均應加註密等或「機敏資料」之浮水印文字,並予編號分發。
三、召開機敏會議時,於會議開始前,主席或主辦單位應提示與會人員知悉,並於簽到表上註記「本會議因具機敏性質,與會人員應行保密。」等宣示文字。
四、會議使用管制分發之機敏資料,均應於會議後按編號收回,與會人員如因公務需要留用,應經主席核准並簽收。
五、禁止透過網際網路(如電子郵件)傳送機敏會議資訊,若因公務需要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者,應刪除涉密內容,該部分資料則另採書面發送並經簽收程序。
六、機敏會議應以秘密方式舉行,並選擇單純或有隔音設備之場所以防止竊聽,同時禁止非相關人員任意進出。
七、訂定重大專案機密維護措施,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防範措施、執行分工等,由有關業務單位按執行分工落實執行。
八、在職期間所經手或保存之機敏資訊,於退休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列入移交或依規定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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