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之事由?
(A)總統之咨請
(B)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C)審查覆議案
(D)議決行政院院長之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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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556), C(1064), D(3917), E(0) #1807137

詳解 (共 10 筆)

#2863830

軍公教彈劾—公懲會

正副總統彈劾—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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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819

憲法第   69    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總統之咨請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35條: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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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598

回7F因為題目問的是"臨時會"

所以就參考了下面這個法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三十五條(休會期間覆議案之處理)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 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但是跟增修條文並不衝突的樣子
就...記起來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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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454

樓上 6F 的 35條是否說明錯誤?

除了 憲法第 69 條 外

另外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二項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案、算案、條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口訣 ---> 覆議:法預約 ( 付一發預約 )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

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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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000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5條立法院休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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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35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5 條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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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356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立法委員每年2月1日、9月1日起報到,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若經總統解散後改選者,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3日起報到,第10日開議。立法院於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經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此外,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休會期間,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惟遇有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情況,則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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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0607

「常會」:依憲法第68條規定,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 第1次自2月至5月底 第2次自9月至12月底 必要時得延長之。


憲法第69條 得開臨時會條件

1. 總統咨請

2. 立委1/4以上請求

除憲法第69條規定的臨時會外,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第35條規定,下列情形,立法院應召開臨時會:   

(1)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或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對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作追認之處理。

(2)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應於7日內舉行臨時會處理覆議案,盡速解決行政、立法兩院的爭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 延長會期之條件

1. 院長提議

2. 立委提議+20席以上連署或附議

3. 行政院請求 

以上三項提出後,均須經院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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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667

回11F

行政院彈劾是由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決定,使得「提出」

最後是送司法審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不確定這樣對不對如果有誤請跟我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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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154
參照本文第 69 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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