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之事由?
(A)總統之咨請
(B)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C)審查覆議案
(D)議決行政院院長之彈劾案
統計: A(611), B(556), C(1064), D(3917), E(0) #1807137
詳解 (共 10 筆)
軍公教彈劾—公懲會
正副總統彈劾—憲法法庭
憲法第 69 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35條: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
回7F因為題目問的是"臨時會"
所以就參考了下面這個法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樓上 6F 的 35條是否說明錯誤?
除了 憲法第 69 條 外
另外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二項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口訣 ---> 覆議:法預約 ( 付一發預約 )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
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立法委員每年2月1日、9月1日起報到,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若經總統解散後改選者,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3日起報到,第10日開議。立法院於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經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此外,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休會期間,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惟遇有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情況,則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
「常會」:依憲法第68條規定,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 第1次自2月至5月底 第2次自9月至12月底 必要時得延長之。
憲法第69條 得開臨時會條件
1. 總統咨請
2. 立委1/4以上請求
除憲法第69條規定的臨時會外,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第35條規定,下列情形,立法院應召開臨時會:
(1)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或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對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作追認之處理。
(2)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應於7日內舉行臨時會處理覆議案,盡速解決行政、立法兩院的爭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 延長會期之條件
1. 院長提議
2. 立委提議+20席以上連署或附議
3. 行政院請求
以上三項提出後,均須經院會議決
回11F
行政院彈劾是由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決定,使得「提出」
最後是送司法審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不確定這樣對不對如果有誤請跟我說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