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述訴訟行為,何者非屬於檢察官之職權?
(A)請求法院宣告法人解散
(B)死亡宣告之聲請
(C)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自訴、實行公訴、擔當自訴及協助自訴
(D)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協助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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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48), C(680), D(28), E(0) #370335
統計: A(161), B(48), C(680), D(28), E(0) #370335
詳解 (共 9 筆)
#643218
檢察官只能"協助"自訴,不可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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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100
死亡宣告制度,係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使之發生與死亡同等的法律效果(第8條、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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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126
(A)請求法院宣告法人解散(O)
(B)死亡宣告之聲請(O)
(C)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自訴、實行公訴、擔當自訴及協助自訴(X;檢察官不得提起自訴)
(D)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協助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O)
民法 第 36 條 (法人之強制解散)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B)死亡宣告之聲請(O)
(C)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自訴、實行公訴、擔當自訴及協助自訴(X;檢察官不得提起自訴)
(D)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協助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O)
民法 第 36 條 (法人之強制解散)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民法 第 8 條 (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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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101
協助自訴:由檢察官協助自訴,於法院通知審判日期之自訴案件,出庭陳述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以利訴訟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330條)。
擔當自訴:所謂擔當自訴,即由檢察官擔當自訴人在自訴程序上為訴訟行為。其情形為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在辯論終結前,自訴人喪失行為或死亡,而無人承受或逾期不承受自訴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刑事訴訟法第3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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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22
(C)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自訴、實行公訴、擔當自訴及協助自訴
=> 除劃線錯誤,其餘都對
=> 除劃線錯誤,其餘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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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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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438
2F和3F,能否告知是什麼法的36條和8,9條?這樣根本不知道去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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