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何者得向原法院提 出異議?
(A)確定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B)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C)駁回拒絕證言之裁定
(D)對於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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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4), C(48), D(14), E(0) #3518134
統計: A(19), B(14), C(48), D(14), E(0) #351813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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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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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873
民事訴訟法§484:關於財產權訴訟之抗告限制
1.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2.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3.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2.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3.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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