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在個案審理中,得逕行拒絕適用其認為牴觸憲法之法律
(B)法官如認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C)法官在個案審理中,得逕行拒絕適用其認為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於審判時仍不得拒絕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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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1846), C(2812), D(367), E(0) #2017776
統計: A(465), B(1846), C(2812), D(367), E(0) #2017776
詳解 (共 10 筆)
#3470998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A)法官在個案審理中,得逕行拒絕適用其認為牴觸憲法之法律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需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B)法官如認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官」不得就判例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但「人民」可以(J689)。(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於審判時仍不得拒絕適用之 判例相當於「命令」,可直接拒絕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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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859
個人整理結論
1.法官審理中,得逕行拒絕適用認為牴觸憲法的「判例、法規命令」。法官不得就判例 有違憲疑義而聲請釋憲,但「人民」可以就有違憲疑義的判例聲請釋憲
2.法官審理中,不得逕行拒絕適用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需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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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107
釋字第 371 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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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888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或憲法時,得如何處理?
(A)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B)移請該法院所屬之上級法院予以認定
(C)仍應予以適用
(D)得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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