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9 條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憲法第 140 條文武分治原則,軍事審判之設置不受憲法第 80 條司法權建置之原則拘束
(B)曾在平時(非戰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被告應可直接向普通法
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C)現役軍人若因軍事審判遭受冤獄,亦應得依冤獄賠償法向國家行使賠償請求權
(D)軍事審判官應享有優於一般軍官之法定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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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0), B(453), C(119), D(993), E(0) #2353329
統計: A(2220), B(453), C(119), D(993), E(0) #2353329
詳解 (共 9 筆)
#4703368
去年公布的釋字704號解釋,要求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應有別於一般軍官,並強調「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現行得任由軍中長官核准軍事審判官留營與否的法規範違憲,因為只要軍事審判官的去留,仰賴上級長官的垂愛與否,其人身獨立性就不可能確保,失去人身獨立性的法官就不可能堅守《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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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949
J436
- 對現役軍人之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係基於「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不等於對軍人有專屬審判權
- 平時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
- 得依冤獄賠償法向國家行使賠償請求權
- 軍事審判官應享有優於一般軍官之法定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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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943
軍法官不會因為是軍人就有最大服役年限問題 然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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