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精神,警察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其勤務時間與基 層員警息息相關,須受到重視。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針對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規定作 出解釋,有關警察服勤時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人員每週輪休 2 次,遇有臨時事故應停止之,並應在勤務機構待命 服勤。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應予補假
(B)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 8 小時之睡眠時間,夜勤以不超過 4 小時為度
(C)有關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 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D)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未就業務性質 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 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不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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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213), C(203), D(748), E(0) #278035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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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 每日勤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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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087
(A)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人員每週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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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288
J785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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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3465
<<警察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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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勤務時間及劃分)

﹝1﹞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2﹞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3﹞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4﹞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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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服勤時間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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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2﹞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3﹞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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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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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點
服勤人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依其服務機關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並得因 勤務需要,調整為每二週內有四日之休息,或每四週內有八日之休息。 服勤日中至少應有連續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由各警察機關於服勤時數內調配 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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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休息時間,服勤人員如於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視為服勤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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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點
服勤人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執行第五點 、第六點及值宿所之服勤人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八小時之休息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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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5號解釋>>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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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本得以行政規則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參照)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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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7874

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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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87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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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6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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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是 (D),而你問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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