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地方自治團體
簽訂行政契約,下列何者非該行政契約所必須記載事項?
(A)合作之期間
(B)契約生效時點
(C)上級監督事項
(D)違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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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8), C(1278), D(110), E(0) #2129209
統計: A(13), B(38), C(1278), D(110), E(0) #2129209
詳解 (共 4 筆)
#4030914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
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
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
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第 24-2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C)上級監督事項
整個地方制度法都在說"上級監督",一直寫錯被誤導
整個地方制度法都在說"上級監督",一直寫錯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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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9071
口訣 = 費氏的圍棋很強,傲笑其他團 ==簡化==> 費氏圍棋笑他團 ==諧音==> 費事違期效他團
費 = 費用之分攤原則。
事 = 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違 = 違約之處理方式。
期 = 合作之期間。
效 =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他 = 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團 = 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希望有幫助到您記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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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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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 |
合辦之事業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以其他方式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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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 |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a.經有關議會、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b.涉及議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議會、代表會約定之議會or代表會決定 |
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or其他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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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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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 a.訂定行政契約團體or機關。 b.合作事項、方法 c.費用分攤原則 d.合作期間 e.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f.違約處理方式 g.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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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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