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旅遊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未與該等人員簽訂書面契約; 與該等人員簽訂契約之內容違反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A)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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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5), C(388), D(19), E(0) #2294487

詳解 (共 2 筆)

#5371220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29 條-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1.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2.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第 22 條-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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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23-1 I 旅行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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