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特權的溝通」(privileged communication)在團體諮商的應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視各地區的法律規範而定
(B)此一概念主要牽涉保密和資訊揭露的原則
(C)除特定條件外,持有證照的心理師不能洩漏團體成員的秘密
(D)團體成員洩漏其他成員秘密時亦將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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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4), C(22), D(465), E(0) #733966

詳解 (共 3 筆)

#2180934
團體諮商不全然是用於溝通特權,詳細內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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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特權又稱特權溝通,是諮商倫理議題中的重要概念,也是法律上的概念。指當事人和諮商師之間在諮商過程中的晤談內容,不能在法庭當中被陳述出來,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即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保密權,法律保障接受專業服務的當事人在專業服務過程中的晤談內容不被洩露。諮商師有保密的法律責任,但此特權不可使正義及司法受傷害,諮商師仍應向個案說明保密的例外情形。

 

溝通特權的例外情形,諮商師仍是需要通報或舉發的。如下述:

(1)當諮商師被法院指定提供專家意見時

(2)當諮商師評估有自殺危機的可能性

(3)當當事人對諮商師提出控訴時

(4)在任何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心理狀況作為賠償損害的要求或辯護時

(5)如果當事人未成年,諮商師相信兒童是某罪行中的受害者,如亂倫或兒童虐待

(6)當諮商師認定當事人由於心理失常而必須住院治療時

(7)當法院要求時

(8)當事人顯露犯罪意圖或被評估可能對社會或自己有危險性時

 

溝通特權的倫理困境

溝通特權是我國助人專業人員常會遇到的倫理困境,學校輔導人員和一般諮商師都可能會遇見通報與否的兩難議題,若符合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保密特殊情況」的情境,助人專業人員可以直接進行必要的通報或知會,較不會兩難;但當事實情況不明確、當事人不願通報施暴者、當事人希望助人專業人員提供其改過機會、通報後可能讓助人專業人員招致麻煩等情況,較易產生通報與否的兩難議題。

資料來源:教育百科/教育雲線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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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該改為團體成員洩漏其他成員秘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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