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如何處理?
(A)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B)應於時效消滅之次一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C)應於時效消滅之前一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D)不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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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 C(1), D(0), E(0) #3225900
統計: A(7), B(3), C(1), D(0), E(0) #3225900
詳解 (共 1 筆)
#6303074
正確答案是 (A) 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解析: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原因:
- 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即無給付義務,該筆債務對公司而言已成為事實上的收入。
- 為避免營利事業虛列費用或隱匿收入,稅法規定應將此類債務轉列為收入。
處理方式:
- 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應於該筆債務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年度,將其金額轉列為其他收入,並計入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 嗣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若營利事業後續因故仍實際支付該筆款項,則可於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重點提醒:
- 營利事業應注意各項債務的請求權時效,避免因疏忽而漏報收入。
- 轉列其他收入時,應注意相關會計處理,確保帳務記錄正確。
總結:
對於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其轉列為其他收入,並於日後實際支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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