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壽險500 萬元,以其妻丙為受益人,甲乙間之保險契約,具有何種契約之性質?
(A)第三人負擔契約
(B)真正利他契約
(C)不真正利他契約
(D)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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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810), C(138), D(136), E(0) #149773

詳解 (共 2 筆)

#203192
利他契約又叫第三人利益契約,給付係約定向第三人為之,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也就是甲投保,但受益者卻是第三人丙

不真正利他契約,即第三人之受益並非純然因為契約之法律行為而享受其利益
如甲為某種原因,指定乙將債務清償予丙,以縮短給付時間

第三人負擔契約即甲乙雙方訂約,卻由第三人丙負擔義務之契約
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也是一種利他契約,第三人必須與債務人之契約有一定之特殊關係身分
如嬰兒與父母同乘大眾運輸工具,但嬰兒不需要買票,所以嬰兒不是當事人
但當事故發生時,嬰兒之權利若受到侵害,大眾運輸工具之公司亦須對嬰兒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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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666
《保險法》
第 5 條 (定義-受益人)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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