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委請友人乙清償甲對第三人丙之債務,若事後發現甲對丙之債務不存在時,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應由乙直接對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B)應由甲讓與其對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予乙,由乙對丙請求
(C)應由乙對甲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D)應由甲自行對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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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204), C(78), D(431), E(0) #2064208

詳解 (共 5 筆)

#3652824
只貼不當得利的法條無法解決問題,要用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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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282
因為是甲請乙出面處理 所以應該由甲出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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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89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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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584

本件乙可否向丙主張不當得利是爭點以下討論構成要件

1.丙受有利益乙因替甲清償而受有損害又甲丙債務不存在(無法律上原因)
有疑問在於
丙的受有利益有無『致』乙損害?(因果關係)
丙受有利益係基於乙給付100萬之行為屬於給付型不當得利
而乙給付丙100萬係基於甲乙間的委任關係(題目中有提到委請)
對乙而言乙的給付行為屬於有法律上原因(甲乙間的委任契約)
但丙受有利益是無法律上原因
兩者欠缺因果關係
179要件須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判斷之有無以有無出於給付關係所為之給付
沒有給付關係=沒有法律上原因也無因果關係
本件,乙丙之間,乙之所以把100給丙,乙給付行為是有法律上原因的(基於受甲的委託才給付於第三人丙)
乙縱使受損他是要找甲主張(受任人對委任人請求546必要費用100萬)
丙無法律上原因跟乙無關,因為是甲丙之間債務不存在所以甲可以向丙依照179返還100萬
(A)不是乙向丙主張179,是甲向丙主張179
(B)應改得
(C)甲乙間是委任關係不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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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831
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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