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抗告、再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以甲未 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起訴,甲提起抗告,第二 審法院認甲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甲對於該第二審裁定得 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B)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以甲未繳納裁判費,起 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起訴,甲提起抗告,如第二審法院以甲提 起抗告已逾 10 日不變期間,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甲 對於該第二審裁定得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C)丙對丁起訴請求離婚,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丙以承審之受命法官審判 不公為由,聲請該法官迴避,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丙對於該裁定得 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D)丙對丁起訴請求離婚,丙於第二審追加請求丁賠償 200 萬元,第二審法 院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丙追加之訴,丙對於該裁定得向 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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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002), C(323), D(202), E(0) #2909372

詳解 (共 8 筆)

#5539245

速解:不變期間是法定期間,逾越即為不合法,不得抗告。

1.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且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2.逾越【不變期間】就是一種【不合法】,不得抗告。
因為不變期間就是一個強制性的日期規定,法院無法加以變更,例如上訴期間就是其中一種,一超過上訴期間,上訴就是不合法,無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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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097
民訴第486第2項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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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595
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I 抗告,除別有...
(共 2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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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460992

民訴 486條  抗告法院之裁定, 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A對,抗告無理由得再抗告,B錯
民訴  36條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C
民訴482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D
民訴483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13
1
#5547230
第486條(再抗告) ﹝1﹞抗告,除別有...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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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
#5848797
想問一下A選項為什麼可以再抗告?
民訴486的4[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不過題目並沒有寫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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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568

A

第 486 條 (再抗告)
I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II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III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IV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V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再抗告的前提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但題目沒講明,這種模稜兩可的答案通常在選錯的題目中,容易出現在第一項,只能看看後面有沒有更錯的選項了

B
>題目已經說超過10日,所以抗告「不合法」,那依486第2項和原法院提「異議」。

C
第 36 條 (聲請法官迴避裁定之救濟)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D
第 258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
I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II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選項是說「不合法」駁回,還沒談到能不能追加,不屬於258條說的不得聲明不服,所以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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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556
請問D選項有人可以幫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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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4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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