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訴訟程序停止,包括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及合意停止等三種類型
(B)如果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死亡,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C)當事人曾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合意停止訴訟期間,法院如考量訴訟經濟之必要,得隨時命當事人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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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49), C(522), D(2210), E(0) #2334202
統計: A(73), B(149), C(522), D(2210), E(0) #2334202
詳解 (共 8 筆)
#4123161
第168條(當然停止1~當事人死亡)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B)
第173條(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C)
(當事人曾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190條(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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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823
速解:
兩造合意停止:第1次休戰4個月、第2次可以再休戰4個月、第3次合意無效而法院得強制續行。
兩造無理由不到場辯論:擬制視為合意停止,因為這是藐視法庭,法院可以很生氣的強制續行訴訟。
兩造合意停止:第1次休戰4個月、第2次可以再休戰4個月、第3次合意無效而法院得強制續行。
兩造無理由不到場辯論:擬制視為合意停止,因為這是藐視法庭,法院可以很生氣的強制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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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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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879
(D) 合意停止訴訟期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命當事人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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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127
(A)關於訴訟程序停止,包括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及合意停止等三種類型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當然停止-§168~§172.§174.§177.§180.§188
裁定停止-§173.§181~§185.§188
合意停止-§18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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