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
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
(B)查核
金額以上。
(C)不論金額大小。
(D)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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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32), C(246), D(19), E(0) #3087541
統計: A(476), B(32), C(246), D(19), E(0) #3087541
詳解 (共 4 筆)
#7007716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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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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