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A)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未記明理由
(C)未經其他機關之參與
(D)未行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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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2), C(32), D(231), E(0) #2019471

詳解 (共 2 筆)

#3740973
行政程序法 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B)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A)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C)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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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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