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B)解除權之一方當事人有數人者,因有解除權之一人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C)契約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D)契約解除權僅適用於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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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01), C(49), D(526), E(0) #1320525

詳解 (共 4 筆)

#1388152
民258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向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民259契約一經解除,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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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294

1.  258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向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259

契約一經解除,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PS. 【契約解除權】僅適用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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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661

(A)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O)
(B)解除權之一方當事人有數人者,因有解除權之一人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X;由其全體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C)契約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O)
(D)契約解除權僅適用於債權契約(O)

第2編 債    第1章 通則    第3節 債之效力    第4款 契約
民法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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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100
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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