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自治法規?
(A)委任辦法
(B)自治細則
(C)委辦規則
(D)自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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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2), B(383), C(631), D(172), E(0) #2988143
統計: A(2462), B(383), C(631), D(172), E(0) #2988143
詳解 (共 4 筆)
#5636385
第 27 條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B)自治細則 (D)自治辦法 第 29 條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C)委辦規則。
2.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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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402
自治規章:
1. 自治條例
2. 委辦規則
3. 自治規則
1. 自治條例
2. 委辦規則
3.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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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178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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