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
(B)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得自行提出證據
(C)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D)機關在為決定時,即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結果
統計: A(125), B(397), C(4449), D(172), E(0) #3115756
詳解 (共 9 筆)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C) 行政機關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選項 (A):正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2項,行政機關在調查證據時,應一律注意對當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項。
選項 (B):正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8條第1項,當事人有權在行政程序中自行提出證據。
選項 (C):錯誤。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應依職權進行,而不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因此,行政機關應該獨立調查證據,而不是僅依賴或受到當事人的主張所限制。
選項 (D):正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2項,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時,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結果。
因此,錯誤的選項是 (C)。
【正確答案】:(C)
【逐項解析與法律依據】
(A) 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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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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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行政機關並非當事人的對手,而是公正的執法者。因此,在調查事實時,不能只找對政府有利的證據,也必須主動尋找對民眾有利的證據,以確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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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B)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得自行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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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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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雖然機關會主動調查,但法律也保障當事人的參與權。當事人可以主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甚至可以申請機關去調查特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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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證據。」
(C) 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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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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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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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拘束:行政程序採取的是「職權調查主義」,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行政機關不受當事人所提主張或證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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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發現: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到的事實,只要與案件有關,機關仍應主動去調查。這與民事法院「當事人沒說的,法官就不管」的邏輯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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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
(D) 機關在為決定時,即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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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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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這是行政機關在做出最終處分前的義務。機關必須綜合考量所有收集到的資訊、當事人的辯解以及調查結果,並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判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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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