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自治條例罰鍰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最高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B)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C)最高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限,但不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D)最高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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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246), C(3), D(20), E(0) #1869968
統計: A(30), B(1246), C(3), D(20), E(0) #1869968
詳解 (共 2 筆)
#3230982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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