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機關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對於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得為下列何種
行為?
(A)扣押
(B)扣留
(C)沒收
(D)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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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87), C(17), D(123), E(0) #3255215
統計: A(6), B(187), C(17), D(123), E(0) #3255215
詳解 (共 3 筆)
#7264618
扣押: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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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處分,指法院或偵查機關為了避免證據滅失,或依法應予以沒收之物,由公權力強制解除原持有人的持有狀態,並由政府進行暫時進行保管或依法銷毀。扣押通常伴隨著搜索而來,也就是偵查機關搜索到相關證據物後立即予以扣押,此時的扣押就無需使用押票;否則,由於扣押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須遵守令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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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 行政執行法36、行政罰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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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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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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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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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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