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A 為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經股東會選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為董
事;子、丑二位為監察人。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下列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監察 人之規定?
(A)甲、乙為兄弟關係;丙、丁為表姐妹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B)甲、乙為夫妻關係;戊為己之祖母;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C)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 B 投資公司又指派子當 選為監察人
(D)戊為子、丑之母親;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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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33), C(22), D(25), E(0) #2765926
統計: A(336), B(33), C(22), D(25), E(0) #2765926
詳解 (共 2 筆)
#6105121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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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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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乙為兄弟關係;丙、丁為表姐妹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兄弟關係及表姊妹關係,都非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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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乙為夫妻關係;戊為己之祖母;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 甲、乙、戊、己 -->超過董事席次半數有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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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 B 投資公司又指派子當 選為監察人
(法人股東B投資公司 不可以派代表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只能押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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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戊為子、丑之母親;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戊.子.丑-->2位監察人與董事間有二親等關係,所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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