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項應與公務人員擬任之職務種類和職責相當?
(A)學識、才能、經驗、體格
(B)學識、才能、工作、容貌
(C)學識、操行、經驗、體格
(D)學識、才能、經驗、體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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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8), C(29), D(5), E(0) #1422691
統計: A(149), B(8), C(29), D(5), E(0) #1422691
詳解 (共 3 筆)
#2534580
(B)學識、才能、工作、容貌
(C)學識、操行、經驗、體格
(D)學識、才能、經驗、體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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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068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條 第1項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比較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5條 第1項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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