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未涉及憲法保障之生存權?
(A)制定保護農民生活之法律
(B)授權訂定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規定
(C)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死刑、無期徒刑之規定
(D)優生保健法關於墮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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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2550), C(260), D(153), E(0) #133512

詳解 (共 3 筆)

#707276

C是釋字476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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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823
B是環境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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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377

A憲法153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C釋字第 476 號

D憲法 157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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