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據《特殊教育法》與《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之規定,關於身
心障礙與資賦優異教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資賦優異學生鑑定之時程,皆應採入學前鑑
定。
(B) 身心障礙包含聽覺障礙、視覺障礙、行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發展遲
緩、罕見疾病等共 13 類。
(C)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應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各類鑑
定基準規定之方式,並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綜合研判之。
(D) 教育局(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
關事宜,促進特殊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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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6), C(76), D(261), E(0) #3267292
統計: A(14), B(26), C(76), D(261), E(0) #3267292
詳解 (共 6 筆)
#6207689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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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各類鑑定基準規定之方式,綜合研判之。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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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5654
(B)不包含罕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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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
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多重障礙。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
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多重障礙。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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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443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各類鑑定基準規定之方式,綜合研判之。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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