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下列何者依法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A)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B)對執行標的有普通債權之債權人
(C)對執行標的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
(D)對執行標的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7), B(2348), C(353), D(395), E(0) #2497248

詳解 (共 5 筆)

#5213652

第 34 條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39
0
#4560664
第 34 條 強制執行法 有執行...
(共 1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214418
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 有執行名義之債...
(共 3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628009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
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
,得聲明參與分配  (=對執行標的有普通債權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

7
0
#5763583
普通沒能資格分配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