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但下列何種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
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A)徵用期間逾三年
(B)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五年
(C)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D)徵用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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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3), C(18), D(38), E(0) #2820957
統計: A(106), B(13), C(18), D(38), E(0) #2820957
詳解 (共 2 筆)
#5413065
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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