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要讓學生留校察看,應如何進行?
(A)由教師通知學生
(B)由教師逕為處分
(C)由教師通知學校處理
(D)由教育局(處)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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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211), C(3742), D(121), E(0) #2006738

詳解 (共 4 筆)

#3392469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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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419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86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教育部

第 17 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 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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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6471
已經被廢止的法規也在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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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427
根本沒在審題吧呵呵民國92年這法就廢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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