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人身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一般係指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
(B)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以其身命、身體為保險之標的
(C)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於死亡給付部分仍有效
(D)要保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所訂立的保險契約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後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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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75), C(36), D(73), E(0) #896357

詳解 (共 3 筆)

#2374624
A:當事人是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要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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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662
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二)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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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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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 → 年齡由原本「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改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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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Q:保險法第107條修法之背景?

答:

(一)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於去(98)年曾引起社會各界討論認為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國外亦有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於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

(二)有鑑於此,98年6月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立法委員所提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爰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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