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審議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B) 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C) 有關學年度之工作計畫、課程教學及人力運用規劃或調整等事項,應於開學前
完成審議
(D) 置委員九人至十八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由校長聘(派)兼之,包括
各處室主管、校內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若干人、身心障礙學生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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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89), C(264), D(850), E(0) #3099047
統計: A(41), B(89), C(264), D(850), E(0) #3099047
詳解 (共 5 筆)
#5918608
根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
(D) 置委員九人至十八人七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由校長聘(派)兼之,包括各處室主管、校內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教師代表若干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等
*112年特教法修法,將身障學生及資優學生代表納入特推會成員中,不知道之後新北市特推會設置辦法會不會修改?屆時再麻煩廣大摩友們更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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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309
修法囉!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1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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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三、普通班教師代表。
四、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五、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六、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七、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八、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九、家長會代表。
十、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教保服務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學校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得免聘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學校因特殊情形,致本會委員無法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組成者,應報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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