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根據我國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
得有之行為,下列何者敘述不正確?
(A)事業不得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
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
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
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B)事業不得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
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
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C)事業因他事業為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
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D)事業不得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
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
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