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立法院通過某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性騷擾行為人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 8 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相關懲處,或不配合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上述的某法最可能為下列哪一項法規?
(A)《性別平等教育法》
(B)《性別平等工作法》
(C)《性騷擾防治法》
(D)《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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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0), C(6), D(1), E(0) #3494002
統計: A(35), B(0), C(6), D(1), E(0) #3494002
詳解 (共 1 筆)
#6619079
題文提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法源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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