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三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但具備受雇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一年以上之經歷者,得駕駛
(A)甲類
(B)乙類
(C)丙類
(D)丁類 以下大客車之遊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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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772), C(92), D(9), E(0) #487115

詳解 (共 2 筆)

#1162393

 _己修法 

                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    (一)甲類大客車:    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    2.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二)乙類以下大客車:    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    2.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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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raffic.tycg.gov.tw/project/bustime/list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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