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三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但具備受雇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一年以上之經歷者,得駕駛
(A)甲類
(B)乙類
(C)丙類
(D)丁類 以下大客車之遊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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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772), C(92), D(9), E(0) #487115
統計: A(114), B(772), C(92), D(9), E(0) #487115
詳解 (共 2 筆)
#1162393
_己修法
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 (一)甲類大客車: 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 2.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二)乙類以下大客車: 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 2.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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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86
http://traffic.tycg.gov.tw/project/bustime/list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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