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一般情形下,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下列哪一段時間內工作?
(A)午後 7 時 至翌晨 6 時
(B)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
(C)午後 9 時至翌晨 6 時
(D)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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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0), C(5), D(150), E(0) #2530692

詳解 (共 1 筆)

#4406517

勞動基準法第49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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