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甲欲殺害鄰家乙之惡犬,乙之幼子丙正巧在惡犬經常出入處遊玩,甲因天色昏暗,誤將丙當作惡犬,而加以殺害,則甲之刑責為何?
(A)故意殺人罪
(B)故意殺人未遂罪
(C)過失致死罪與毀損未遂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D)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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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 C(55), D(274), E(0) #269555

詳解 (共 4 筆)

#2687311
甲故意殺害鄰家乙之惡犬,而甲所殺害的是丙...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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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只是想殺惡犬,故沒有殺人故意= 過失

將丙認為是惡犬,而殺之,但因損毀不罰未遂

故因為錯殺了人,只構成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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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是過失,但毀損只罰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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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犬與人兩者客體不等價關係,人的部份是過失致死論。

惡犬在刑法上屬於他人所有物品是毀損物品論。
再論毀損有無罰未遂,較常出現考題分成:
1、毀損文書罪(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在考場上,破壞他人試卷,阻止他人取得好成績,使他人落榜並受損害。
法院認為,本罪必須達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結果才會成立本罪。
2、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刑法第353條):
I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一般毀損罪(刑法第354條)(沒有罰未遂):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
燒毀他人的書籍、打破他人的碗、殺害他人的寵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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