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下列關於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之言論保障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 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
(B) 關於地方議會議員之會議言論問題,憲法未設有規定
(C) 不論與會議事項是否有關,一律負其責任
(D) 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受保障,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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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3), C(147), D(8), E(0) #2151951
統計: A(14), B(13), C(147), D(8), E(0) #2151951
詳解 (共 1 筆)
#6026320
一、什麼是「言論免責權」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1]。」從文字上來看,賦予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所做的「言論」、「表決」等行為,可以不對立法院「院外」負責權利。
(三)免除的責任[3]
此制度讓立委在言論上不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不受「刑事追訴」,而「行政責任」,只在立委違反議會自律規則[4]才要負責。
即使如此,還是要承擔「政治責任」,而政治責任和人民的「罷免權」有關。罷免權是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的一種,如果認為立委在院內言論及表決不當,仍可以由「原選區選舉人民」提起罷免案使立委負政治責任[5]。
二、言論及表決在立法院「院內」的範圍
原則上不是指立法院之「建築物或其附連圍繞土地」空間場所上的概念,而是指在立法院內所舉行的「正式大會、臨時會、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等各種會議[6]。也就是說,如果只是在建物或附連土地發言,但與執行職務無關,就無法享有言論免責權。
三、院內的「議事行為」範圍,得否受司法機關偵辦審判?
最常見的爭議是「立委在院會內的議事行為」的權限是否因有免責權而能夠無限上綱,在司法院釋字435號中大法官做出解釋如下[7]:
(一)免責權範圍應作最大程度的界定
為了保障立委能充分表達民意,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的干擾。
(二)免責權範圍
在院會或委員會內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等,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如:黨團協商、公聽會發言等),都是言論免責權保障的範圍。
(三)如果行為已經超出範圍,且與「行使職權無關」,則不在憲法的保障內
如此號解釋主要處理的「肢體衝突」,大法官認為顯然不符合適當的意見表達方式,且侵害他人身體權利,應不值得保護。
資料來源:法律百科 陳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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