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罷免總統、副總統,無須經下列那個程序?
(A)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C)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
(D)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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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74), D(5), E(0) #2151972

詳解 (共 1 筆)

#6837724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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