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甲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0萬元,若某甲在大陸地區已繳納15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多少?
(A)5萬元
(B)10萬元
(C)15萬元
(D)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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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9), C(0), D(0), E(0) #3127274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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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24

I.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III. 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含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20萬元
不含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10萬元
增加之應納稅額 = 20 - 10 = 10萬元
依條例第24條第2項,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即上限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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