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2 款規定:「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
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此處之解除職務,其法律性質為何?
(A)其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自係行政罰
(B)其為向未來維持行政秩序所必要之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行政罰
(C)其為行政執行措施
(D)其為行政處分之廢止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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