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 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本條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此一規定涉及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B)因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程序事項之規定,有較行政程序法更嚴格之程序規 定,故可以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C)此一規定僅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之實體規定仍有適用
(D)行政程序法為普通法,其他法律自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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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6), C(134), D(45), E(0) #3116082

詳解 (共 2 筆)

#6225728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3 年 05 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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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205

(C) 此一規定僅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之實體規定仍有適用

行政程序法同時具有程序法及實體法之性質,所規範者,非僅行政程序,實包括有關行政行為實體規定。
本法雖名為「程序法」,觀其內容,除總則部分訂有行政機關及管轄、當事人及程序通則、迴避、程序開始、調查證據、閱覽卷宗、資料公開、期日期間、費用、聽證程序、送達等程序事宜外。
另亦有相當篇幅,針對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等實體事宜作一規範,顯與民、刑、行政訴訟法體例有別,實具備行政法總則規定之性質。
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闡明本法係規範「行政行為之程序」之法律。

本題此一規定僅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之實體規定仍有適用,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為行政程序法實體規定(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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