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屬於總統的權限?
(A)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B)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C)國家機密特權
(D)議決條約
統計: A(625), B(304), C(297), D(4874), E(0) #1782858
詳解 (共 10 筆)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至於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總統-締結條約(戰時條約)
立法院-議決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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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齁我一直都沒注意過,原來總統可以公布命令?
(A)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B)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第四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C)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
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
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
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
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
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
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
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
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本局另定之。
(D)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之職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
、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