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土地,何者非屬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A)礦泉地
(B)瀑布地
(C)國家公園土地
(D)名勝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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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32), C(2538), D(458), E(0) #1898903

詳解 (共 8 筆)

#5633428
土地法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A)
七、瀑布地。(B)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D)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C)國家公園土地,非屬禁止私有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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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569
§14 不得私有--海湖水道成群離被搶的...
(共 2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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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682
§14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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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698
第 14 條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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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8356

「不得為私有之土地」的十種情形。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要確保具有高度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自然資源保護價值的土地,避免被私人壟斷或任意利用,以維護全體國民的共同利益。以下逐點說明:
1.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海岸是公共資源,涉及防洪、防災、航運、漁業、環境保育等,不允許私人佔有。
2.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湖泊、沼澤是水源、灌溉、漁業、休憩的公共資源,周邊地帶也受限制,以避免水源污染或阻礙公共使用。
3.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河川、運河等涉及航運、灌溉、防洪,沿岸土地也關係堤防、公共安全,禁止私有。
4.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城鎮內水域與其周邊屬於公共排水、給水及休憩用途,需要統一管理。
5. 公共交通道路
→ 包含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市區道路,必須為公用,不得私有化。
6. 礦泉地
→ 礦泉屬天然資源,涉及民生用水、醫療及觀光開發,需統一管理,避免私人壟斷。
7. 瀑布地
→ 瀑布具有觀光、發電、水資源價值,基於公共利益禁止私有。
8.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例如自來水水庫、取水口,屬於全民公共用水來源,嚴格限制私人佔有。
9. 名勝古蹟
→ 具文化、歷史價值,應保護為公共文化財產,不得私有或任意開發。
10.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 彈性條款,涵蓋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私有的情形,例如《國有財產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

? 總結
這條法律的精神是:凡屬 天然資源、公共安全設施、文化資產、基礎建設 等,與全體社會利益高度相關的土地,必須由公部門統一管理,避免私人排他性使用,保障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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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419
住在國家公園,像玉山山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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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387
土地法 第14條1項: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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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194

口訣:海、天、可、城、交、礦、瀑、源、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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