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為保護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何種權利之登記?
(A)租賃權
(B)地上權
(C)典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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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3270), C(28), D(43), E(0) #1898909
統計: A(177), B(3270), C(28), D(43), E(0) #1898909
詳解 (共 6 筆)
#6222401
土地法102條
第 10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幫助理解
(租客)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怕房東把基地收走,建築房屋的錢就白花了。
所以會設地上權有一個存續的時間(EX50年、70年),在這時間內會繳地上權租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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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436
土地法 第102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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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767
土地法第102條:租地建屋登記地上權之權利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
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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