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
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 總額多少為限?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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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414), C(301), D(2949), E(0) #3025137
統計: A(242), B(414), C(301), D(2949), E(0) #3025137
詳解 (共 7 筆)
#6418967
土地稅法
第 31 條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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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849
土地稅法 第31條3項: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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