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議以公開為原則
(B)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C)「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D)「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
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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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53), B(673), C(193), D(364), E(0) #1602664
統計: A(5753), B(673), C(193), D(364), E(0) #1602664
詳解 (共 10 筆)
#3278641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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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877
第 21 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A)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B)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第 22 條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C)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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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146
第 22 條
申評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109增)
二、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評議任職學校之申訴案件,應自行迴避。但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其
委員評議任職學校案件者,不在此限。(109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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