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應如何處理?
(A)得加註意見後刪減,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B)得刪減後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C)不得增加,可刪減後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D)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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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55), C(265), D(3427), E(0) #1708251

詳解 (共 6 筆)

#2693290

憲增第5條第六項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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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司法院所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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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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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2933

補充: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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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司法院所提出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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