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應如何處理?
(A)得加註意見後刪減,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B)得刪減後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C)不得增加,可刪減後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D)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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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55), C(265), D(3427), E(0) #1708251
統計: A(149), B(155), C(265), D(3427), E(0) #1708251
詳解 (共 6 筆)
#2693290
憲增第5條第六項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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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000
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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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2933
補充: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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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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